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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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
GB 4806.1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
竹木材料为我国传统的食品接触材料,具有悠久的生产和使用历史。由于竹木材质的天然特性,其可能由于微生物滋生或使用防腐剂、防霉剂、漂白剂等引起食品安全风险。本标准为有效管控此类风险制定,适用于以竹、木或软木为原料制成的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理化指标规定了总迁移量、甲醛、二氧化硫、五氯苯酚及其盐类的迁移限量以及噻菌灵、邻苯基苯酚等四种杀菌剂的残留限量。微生物限量直接引用《消毒餐(饮)具》(GB 14934)相关要求。二氧化硫迁移量、杀菌剂残留限量等指标规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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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
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本标准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的修订。标准修改了感官指标,允许天然木质素的轻微迁移,以适应应用越来越广泛的未漂白和未添加着色剂的本色纸的使用需求。基于实验分析结果,取消了因纸制品中的木质素和总糖导致的高锰酸钾消耗量指标。标准基于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我国行业实际情况,新增了1,3-二氯-2-丙醇(1,3-DCP)和3-氯-1,2-丙二醇(3-MCPD)的残留限量,以有效控制其污染;相关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中氯丙醇的残留,保证其符合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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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
GB 1493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本标准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14930.1-2015)的修订。标准基于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我国行业实际情况,分别设置了A类(清洗食品)和B类(清洗餐具、饮具以及预期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洗涤剂中1,4-二恶烷的限量指标。标准分别针对A类和B类产品规定了不同的原料要求,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用洗涤剂原料(成分)名单(第一批)》的基础上新增了A类洗涤剂产品允许使用的原料(成分)名单,并增补了部分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常用原料物质。食品用洗涤剂产品应根据其不同类别分别符合相应的原料要求,当原料不属于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用洗涤剂原料时,应通过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申报。 为尽可能降低洗涤剂残留在食品中的量,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洗涤剂,修订后标准新增使用洗涤剂后应采用漂洗等方式去除的标示要求,要求标示“洗涤剂在清洗污垢后应采用漂洗等有效方式去除”或其他类似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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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
GB 5084-202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本标准进行监督管理。代替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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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
HJ 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包括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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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
GB5087.7-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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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
GB 299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指标及其限量GB 299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指标及其限量GB 299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指标及其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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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
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提出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概念,不再是简单类似于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判定,而是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农用地、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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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1-201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1-2016)》本标准代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1-2010)》。本标准与GB4789.1-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附录A,微生物实验室常规检验用品和设备;修改了实验室基本要求;修改了样品的采集;;修改了检验;修改了检验后样品的处理;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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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